2004年11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刑法专家透露最高法院要收回死刑核准权
  “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,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,最高法院对此已做出决定。”近日,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“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”研讨会上,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。
  律师辩护权的范围应有多大
 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、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,1996年《刑事诉讼法》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,被称为“最大的进步”,但律师此时的身份仅是“法律帮助人”。由于这一时期恰恰是犯罪嫌疑人人权易受侵犯的阶段,因此,应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,赋予其与履行职责相应的诉讼权利。
  保释为主羁押为辅
 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,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,往往反映着人权保护状况,我国目前大量羁押甚至超期羁押的情况很普遍。他建议,缩短拘留羁押时间,建立程序制约机制,由区别于侦查机关的第三方对拘留的正当性予以审查,赋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,将公安机关与看守所分立,赋予看守所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侦查讯问人员侵犯的职责,以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制约;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,将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一种权利,建立保释为主、羁押为辅的制度。
  非法证据一律排除
  陈瑞华指出,近年来,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,已经对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中的证据制度做出了规定,但是关于《刑事诉讼法》一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,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设计是否完备,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权保障效果。参加论坛的专家们一致认为,为了遏制侦查中的刑讯逼供,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剂良方,应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,以侵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方式如刑讯逼供、非法搜查、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排除适用。刑事诉讼中,只有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出于自愿所作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  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
  陈瑞华指出,目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声很高,这个问题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,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,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。
  现行《刑事诉讼法》只规定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,而规定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的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,明显与《刑事诉讼法》相抵触。《刑事诉讼法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,而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。以一般法律违背效力更高的基本法律,无疑是不妥的。